香港人身伤害索偿时效、工伤申报时限、入禀区域法院程序。错过时限或永久失权。古穎欣律师事务所免费评估。

人身傷害民事索償:三年時效

根據《時效條例》,大部分人體傷害案件的索償須於「訴因產生」後三年內提出。實務上一般指意外發生日期,但若您較後期才知悉傷勢嚴重性或疏忽事實,可能有例外情況,須由律師按個案分析。

工傷:《僱員補償條例》時限
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,僱員須於意外發生後14天內通知僱主,並在24個月內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。若僱主或保險公司拖延,可向勞工處投訴並尋求法律協助。詳見 工傷賠償實務

為什麼要盡早行動?

證據會隨時間消失:CCTV 可能被覆蓋、證人記憶模糊、醫療紀錄不完整。保險公司亦可能以延誤為由質疑傷勢與意外的關聯。越早委託律師,越有利保障您的權益。

入稟前常見步驟

① 免費個案評估;② 收集醫療及意外報告;③ 向責任方發出律師信;④ 與保險公司協商和解;⑤ 若協商失敗,向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入稟。

錯過時限會怎樣?

若超過法定時效才入稟,對方可以時效為抗辯,法院可能拒絕審理您的索償,等於永久失去追討權利。因此即使仍在康復中,亦應盡早諮詢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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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責聲明: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,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。個案情況各異,請預約律師作專業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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